一名发改委干部在为相关项目争取到项目资金后,收受当事人3.6万元,事后自首并全部退赃。近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吴某在担任宜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村经济股股长期间,为相关项目单位争取到项目资金,并收受项目老板的贿赂款共计3.6万元。事后,在一般性的排查询问中,吴某主动交代了收钱的事实,同时主动提供了他人的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案发后,吴某已退还全部受贿款。(郭宏鹏 黄辉 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