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王纪平、刁维列等地税局窝案的几个主角相继获刑之后,窝案中的跑龙套者也纷纷受到法律的制裁。昨天记者获悉,刁维列的“发小”周某因帮助刁维列受贿184万,而被市一中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据检方指控,2002年8月至2003年1月,周某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副处长刁维列收受北京天瑞泰和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贿赂的过程中,受刁维列的指使,成立北京金鹏润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与北京天瑞泰和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虚假的咨询协议,以收受“咨询费”为名,先后6次帮助刁维列收取贿赂共计184万余元。赃款被二人非法占有。
据行贿人李某说,2001年至2002年,他和一家公司联系合作销售税控机,当时一名公司股东介绍他认识当时负责税控机业务的刁维列。在投标前,李某去找刁维列,刁称“利润很高,是不是应该意思意思”。李某回道,“现在还没定下来,等以后再说”。此后,刁维列又多次提出要求每台机器给其提钱,李某没有办法,回到公司和股东召开会议,决定同意给钱。
后刁维列不愿意出面,便叫“发小”周某开设公司,通过签订虚假的咨询合同,以咨询费的名义将刁维列收受的184万余贿赂款收入咨询公司账上。周某虽然是老总,但不能随意支配这笔钱。据周某说,他常与刁维列花天酒地,花销从这笔咨询费中出。刁维列买别克车也用的是这笔钱。此后,由于他私自从账上支出4万余元用于个人花销,刁维列便叫妻子王娟娟管理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无视国家法律,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已经构成受贿罪。由于周某是在刁维列的授意下为刁维列的受贿提供帮助,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而且还退还了部分赃款,因此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判决并适用缓刑,判处他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孙思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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