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获悉,2012年,广东省广州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集中力量查处了一批发生在“惠民涉农”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此类犯罪不仅出现高发趋势,还呈现出犯罪领域集中、犯罪主体集中、群体性犯罪突出、涉案金额大、作案手法多样、社会危害性大的六大特征。
检察机关分析称,信息不对称、监督管理机制缺位、村干部权力过于集中,是造成此类案件高发的主因,并建议:针对这一领域的各项管理制度、监督平台亟待建立和完善。
涉农犯罪
金额大作案手法多样化
据统计,2012年,广州市反贪部门共立案查处“惠民涉农”领域职务犯罪76件96人,其中,贪污案23件、受贿案34件、行贿案16件、挪用公款案4件;查处5万元以下案3件、5万元至不满10万元案14件、10万元至不满50万元案30件、50万元以上案30件;查处县级以上单位工作人员7人、乡镇站所工作人员11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45人、其他人员33人。
“惠民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矿产征用开发领域。”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其中,查办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案件16件18人,涉案人员主要是利用协助建设村道、污水处理等农村基础设施的职务便利进行犯罪;查办土地矿产征用开发领域案件43件49人,涉案人员主要是利用协助政府征地补偿工作或者管理征地补偿款等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或者是贪污、挪用土地征地补偿款等款项。
作为农村实际意义上的负责人,村支书和村委会主任掌握着农村集体组织的人、财、物,特别是部分通过贿选上来的村官,手中的权力是他们收回“投资”、捞取更大利益的重要工具。所以,他们千方百计地利用协助征地、管理资金以及建设工程项目等机会牟取钱财。由此,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是涉农职务犯罪高发群体,共查办村支部书记11人、村委会主任8人、经济合作社社长和村财务人员等26人,占查办总人数的48.4%。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国家对涉农资金投入不断加大,涉农贪污贿赂犯罪形式趋向复杂,由过去一人犯罪逐渐向多人的窝案、串案犯罪转变。因此,群体性犯罪较为突出。如萝岗区联合街黄陂村魏某、朱某等贪污案,村委会主任、书记、财务等两委全体干部共8人,串通一气、共同谋划贪污该征地补偿款80万元。
“去年,广州市检察机关共查办5万元以上职务犯罪案件72件,占查办案件数的96%。”该负责人说,此类犯罪不仅涉案金额大,作案手法也日趋多样化。
据了解,广州检察机关所查办的惠民涉农职务犯罪主要是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三个类型。其中,贪污型主要是在村“两委”、经济合作社和财务人员共同骗取、贪污征地款。如黄埔区长洲街经济联合社第十一社社长陈某、会计霍某、出纳谭某等人,在协助政府管理征地补偿款过程中,共同利用职务便利,以虚构劳务费和多报旅游费的手段贪污30余万元。
“增城市(隶属广州市)增江街道办事处陆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江某,利用协助增江街道办事处发包陆村农村污水处理和管理村道建设工程的职务便利,收受承建商贿赂20多万元。”该负责人介绍,像江某这样的贿赂型案件,主要发生在村道、污水处理、农民公寓等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
村官贪腐
多因权力集中监督缺位
记者了解到,村官与村民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此类犯罪的一个主要原因。村社干部利用征地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欺上瞒下,虚报补偿面积、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数目,冒充村民签名或骗取签名从而冒领补偿款,事后村民隐约获知实情,就会到处上访告状,造成村干部与村民关系紧张,甚至出现争斗闹事情况。
“目前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较快,农村大量土地被征收,村官利用职务便利大肆挪用集体的青苗补偿款,造成村民不满,不断以上访来表达诉求。因此,此类犯罪案件更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危害社会稳定。”上述负责人说。
“近年来,虽然大部分基层组织相继实行了村务公开、村账镇记、成立村民理财小组等措施,但这些制度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尤其是对征地补偿款重大款项的管理。有关单位下发征地补偿款后,并没有对该款项的使用、分配进行跟踪监督、进行审计等,监督机制形同虚设,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广州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监督管理机制缺位和村干部权力过于集中、一把手说了算,是发生此类犯罪的重要原因。
检察机关通过办案发现,在很多村,大事小事都是村主任和书记说了算,党支部和村委会其他成员出于种种原因也是随声附和,村主任和书记的意志就是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决定;村民当家作主、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不强,村民会议的平台形同虚设,村主任和书记就会利用这个空子绕开村民会议,侵吞或挪用征地补偿款并从中捞到好处。
■案意点击
预防涉农犯罪,其主要对策是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监督平台。在工程建设领域和征地拆迁工作中建立阳光机制,特别是在征地拆迁工作中,通过该机制将征地拆迁范围、征地拆迁补偿的时间节点、补偿标准向村民公开,让村民监督,对防止征地人员和协助征地的村社干部暗箱操作能发挥积极的效果。
此外,针对征地补偿应建立严格的领导制度和监督机制,明确领导责任,实行大项目及时跟踪监督制度,也是预防此类犯罪的良策。同时,要尽快建立土地补偿款等“专款、专户、专管”制度。在加快推行和完善村社账目由镇(街)监管的基础上,为各村社建立土地补偿款专用账户,政府在下拨土地补偿款时,将款项直接拨至专用账户中,保证土地补偿款全额到账,并定期不定期地进行审计检查,防止贪污、挪用、私分等情况出现,保证农村土地补偿款等资金安全。
还应依法建立土地补偿款等专项资金类的政府审查机制,并规定相应违反制度的惩罚措施。不仅如此,还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制度,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三分离的村(居)务管理制度。(章宁旦 邓新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