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深圳市地税局第四稽查局副局长蔡志文因受贿等罪获刑7年
发布日期:2013-01-1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深圳特区报 字号:[ ]

  日前,原深圳市地税局第四稽查局副局长蔡志文因犯受贿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数罪并罚,被法院判处7年有期徒刑。昨日,市检察院在其官方微博公布这一消息。
  市检察院在微博上称,经福田区检察院提出公诉,法院判处蔡志文犯受贿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蔡志文曾将赃款退给行贿人,但其行为已造成国家税收严重流失。
  据了解,去年8月,蔡志文涉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受贿一案在福田法院出庭受审。2010年1月,深圳市地税局第四稽查局接到关于龙华机动车检测站偷税漏税的举报后,稽查二科的工作人员到龙华机动车检测站调取了2008年度、2009年度的账本、会计资料等进行税务稽查。得知这一消息后,为了少缴税款,龙华机动车检测站大股东、深圳升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文荣通过关系结识了蔡志文,并在2010年春节送给蔡志文港币15万元。
  收到好处费后,蔡志文指示下属将两个稽查年度改变为一个稽查年度,即只稽查龙华机动车检测站2009年度的偷税情况,龙华机动车检测站就“节省”了2008年度各项税款近20万元。根据群众举报,去年4月25日,蔡志文被深圳市检察院以涉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受贿罪立案侦查。(蔡佩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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