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永川揪出征地拆迁领域“蛀虫”17人
发布日期:2012-12-1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字号:[ ]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提速,征地拆迁领域已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地带”。《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从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近两年来,该院在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判处刑罚的已达17人,在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系列案件中揪出了4起窝案。
  “半睁半闭”审核
  虚假资料骗取国家补偿
  “搞拆迁工作搞得久了,哪些拆迁户的资料有假,我一眼就看得出来。”重庆永川区某镇原副镇长黄某在接受检察机关问讯时坦言。
  就是这样一个分管征地拆迁工作多年的副镇长,面对金钱的诱惑,闭上了“火眼金睛”,在获得26万元“好处费”的同时,也造成了44万余元的国家财产损失。
  薛某曾是成渝客运列车专线拆迁过程中有名的钉子户,因自家户口人数较少,一直没有得到理想的赔偿金额而拒不搬迁。
  在黄某代表政府与薛某的多次商谈无果后,黄某示意其下属按薛某的要求多整点,多照顾下,也好省点事。在黄某的暗示下,薛某伪造了户口本等虚假资料获得了高额拆迁补偿费,而黄某也得到感谢费6万元。
  薛某只是李某众多“成功”拆迁案例中的一起。两年间,李某以“睁只眼闭只眼”的形式,为多个以虚假资料骗取补偿费的拆迁户“放水”,造成国家巨大经济损失。
  永川区法院不久前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12年6个月。
  “明码标价”办证
  猪圈也能拿到国有房产证
  “曾几何时,我意气风发、壮志凌云,没曾想到,为了一己私欲而身陷囹圄,痛苦不堪。”这是被告人张某写给法庭的悔过书,进入高墙之内的他后悔不已。
  张某原是重庆永川某办事处城建办工作人员,主要职责为宅基地审批和房屋确权发证。虽官职不高,但其辖区正在征地拆迁,也算是手握大权。打通关节“完善”手续,违法为拆迁户获取不正当高额补偿,张某可谓是“一条龙服务”,深受拆迁户的“欢迎”。
  2007年,拆迁户刘某数次找到张某,希望为其将140平方米的猪圈房屋办理房产证,并承诺给其“感谢费”,张某应允。
  要从违章建筑变为国有房地产权证,首先要办理乡村房屋集体房产证。张某未进行实地勘查,仅根据刘某提供的草图便随意确定房产面积,为其办理了148平方米的乡村房屋土地证。
  张某因无权将集体房地产权证变更为国有房地产权证,便找到永川房屋产权交易所的工作人员魏某。魏某在得到好处后,便将该集体房地产权证登记为国有房地产权证。而这个国有房地产权证,张某事先向拆迁户刘某明码标价为8000元。
  此外,张某还如法炮制,为王某等5人也办理了类似的国有房地产权证,前后共收受贿赂15.95万元,却造成国家经济损失200余万元。永川区法院最终以受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11年6个月。
  监管不力制度缺失
  拆迁领域已成腐败温床
  李某和张某只是重庆永川重点打击拆迁征地领域腐败案件中的两例典型代表。近两年来,永川区法院宣判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案件11件17人,占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63.63%,被告人共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900余万元。
  永川区法院刑庭庭长谢洪介绍,在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作案手段往往简单但涉案金额较大;虽然各案的案情不同,但是案件之间又常常互相联系。
  “征地拆迁工作制度不规范,管理存在漏洞,这导致涉案人员易采取简单的作案手法获得巨额的违法收入。”谢洪说,除此之外,拆迁补偿方式和标准不完善,被拆迁人未得到公平理想的补偿,意图通过非法渠道提高补偿费,这也为违法行为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在揪出的4起窝案中,涉案人员身份各异但学历普遍较高,而且多种犯罪类型相互交织。”谢洪称,部分公职人员道德沦丧、知法犯法。在这些公职人员以身试法的过程中,监管不力导致未能及时惩治,使涉案人员能持续性地多次作案,最终造成了国家财产严重受损。
  谢洪建议,在征地拆迁领域应当规范工作流程,如严格审查制度,建立抽查制度和多重复核签名制度。此外,尽量确保补偿公平,满足拆迁群众的需求,制定公平合理的补偿方式与标准。
  ■沉思录
  从源头上避免腐败的发生,就要重视公职人员的思想道德建设。在此基础上,还要不断强化权力监督,比如在测算资料的审核、补偿标准和补偿数额等方面,增加审批环节,尝试实行纪检部门或检察机关对征地拆迁全程介入、实时监督。(徐伟 李春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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